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广州市将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广州市将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更新时间:2010-10-26      浏览次数:3628

      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环〔20095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分类及核发标准统一至国家要求之下,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局、广州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的规定,广州市将从20101020日起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对符合国、国标准的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统一和规范全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097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及规格,标志分类及核发标准,标志核发程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9101日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098月印发了《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环〔200959号),要求全省各市从201031开始停止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对符合国、国标准的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与广州市环保标志管理的主要差别。
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与广州市环保标志的显著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标志形状规格不同。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正方形,广州市环保标志为圆形。
二是标志类别设置不同。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设置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广州市环保标志设置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其中绿色环保标志设置国标志、国标志和国标志三种。
三是标志核发标准不同。主要是对柴油车核发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的核发标准差异较大,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制定的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核发标准,对符合国标准及国以下标准的柴油车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符合国标准及国以上标准的柴油车应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广州市原来执行的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核发标准,对符合国以下标准的柴油车应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对符合国标准及国以上标准的柴油车应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三、从20101020日起广州市将依据《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的规定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为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顺利、有序地推进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局、广州交通委员会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广州市原来执行的环保标志分类及适用对象、本市汽车及外地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和环保标志的换发等规定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该《通告》自20101020日起施行,届时广州市将依据该《通告》的规定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施行之日,2007年发布的《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款及第二款和2008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款同时废止,但其它事项仍然依照上述通告的规定执行。
四、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与广州市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衔接办法。
(一)换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结合机动车年审进行,目前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立即换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广州市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将结合机动车年审逐步推进,目前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立即换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预计换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将在2011年底完成。
(二)原来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志,除符合国或国标准的柴油车将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其余车类将按原标志类别换发对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有关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及核发标准的规定,原来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环保标志的汽车按以下办法换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 原来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直接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 原来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志的汽油车和燃气汽车直接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 原来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志的符合及国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直接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 原来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志的符合国或国标准的柴油车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广州市籍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年审的期限一致,应当在机动车年审时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检验、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在同一地点办理。
广州市籍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即机动车年审)的期限一致,应当在机动车年审时,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直接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检验、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在同一地点办理,不需分次办理。
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广州市籍汽车,原环保标志不论有效期是否届满,均可在机动车年审时按规定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环保标志的外省籍汽车,需要继续在广州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以直接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为不影响符合环保要求的外省籍汽车在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限行区域的正常通行,广州市对外省籍汽车提供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服务,外省籍汽车原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广州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广州市49个环保标志核发点中的任何一个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尚未在车辆登记地取得环保标志的外省籍汽车,符合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条件的,可以在广州市申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尚未在车辆登记地取得环保标志的外省籍汽车,需要在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只要符合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可以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直接到广州市49个环保标志核发点中的任何一个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六)为规范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避免重复核发、增加车主的负担,广州市不再对广东省内其他城市的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由于广东省各市已经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为规范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避免重复核发、增加车主的负担,广州市不再为省内其它城市的汽车提供核发环保标志服务,需要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省内其他城市的汽车,建议提前在车辆登记地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免影响在广州市的正常通行。
五、外地籍汽车在车辆登记地领取的绿色环保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予以认可,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地籍汽车,不受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的限制。
已经在车辆登记地取得环保标志的外地籍汽车,不需要在广州市另行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籍汽车在车辆登记地领取的绿色环保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予以认可,凡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地籍汽车不受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的限制,但应当遵守其它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规定。
、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国、国标准柴油车,将受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的限制,建议相关车主提前做好车辆淘汰更新或调整车辆使用区域的准备。
、国标准柴油车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将按照黄标车实行管理,应当遵守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的规定,根据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局、广州市交委《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的有关规定,禁止在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内通行。
因此,建议拥有国、国标准柴油车的车主提前做好车辆淘汰更新或调整车辆使用区域的准备,以免对正常运输生产造成影响。
七、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有关情况和加快淘汰黄标车有关鼓励政策。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情况。
统计至20109月底,广州市已对150.4万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其中黄标车12.0万辆,国标准车42.6万辆,国标准车16.6万辆,国标准车79.2万辆。已经对38.1万辆外地籍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二)实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情况。
根据《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目前正在实施的是第三阶段限行措施,限行范围包括以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及黄石路、白云大道等为界的约260平方公里的区域。下一步,计划在番禺、花都、南沙区部分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
(三)加快淘汰黄标车有关鼓励政策。
1. 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和《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的有关规定,对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不同车型,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目前执行的zui高补贴标准为18000元,zui低补贴标准为5000元,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101231
2.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奖励政策。
为加大力度鼓励淘汰黄标车,广州市结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安排了7亿元专项资金,采取国家补贴与地方奖励结合、政府奖励与企业优惠联动的方式,出台了加快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根据《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穗经贸〔200920)的有关规定,车主提前报废黄标车或将黄标车迁出广州市,可以享受zui高3600元,zui低1500元的广州市地方奖励,奖励政策实施期限为20101231
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地方奖励合计,提前报废黄标车可以获得zui高21600元,zui低6500元的补贴奖励额度。
201039开始受理申领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以来,至1012,已有4334辆提前淘汰的黄标车领取了补贴奖励资金。
由于黄标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28辆Ⅳ标准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所造成的污染影响大,使用黄标车既给环境空气带来很大的污染压力,也容易给车辆使用者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按照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淘汰黄标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水平、大幅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更本办法,希望有关黄标车车主,从支持广州环保工作,支持广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的高度出发,抓住机遇,积极主动淘汰黄标车,为广州的“天更蓝”,让广大市民呼吸更清洁的空气作出新的贡献。(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处)
版权所有©2024 广州市永利皇宫品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xml   技术支持:   

TEL:020-87271885

扫码添加微信